2016 年 6 月 16 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研究制定该文件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办法》共 8 章,41 条。结合当前国内外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践,从总则、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覆盖了查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和需要避免的行为,强调了程序正当、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位置。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明确政府和高校在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的职责;其二,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体系;其三,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类型;其四,健全举报受理及组织调查的程序规则;其五,规范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救济制度;其六,建立相关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我们发现《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做了以下描述:
1.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其外,《办法》采取「举报以实名为主,匿名为辅」原则。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举报的处理,《办法》严格实行正当程序原则,对调查组的组成规则、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查结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经调查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办法》第二十九条表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 通报批评;
2.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 辞退或解聘;
5.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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