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新政明年推广 个人最高提成99%

2014-10-27 09:58 来源:解放网 作者:徐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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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不能搞生产经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又几乎都是事业单位,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归谁呢,归国家、归单位还是归个人?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艰辛路上,这道“题”长期横亘在那里,似乎找不到很好的逻辑来理顺,针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并不完善。

在今天的浦江创新论坛上,科技部制度设计者解读了最新实施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引发从院士到院长的各方人士热议。据悉,这项新政明年将与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然衔接,从包括中关村、张江在内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行至全国。

解放思想,不审批、全自主

我国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数量都是世界第一,可科技成果转化率远非世界第一,多少科技成果都在由蛋变鸡的过程中“夭折”。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深化改革方略同样适用于科研体制改革。成果转化牵涉到科研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两头,如果说企业一头是市场化的,那么另一头也应当适应市场规则。本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这被解读为解放思想的制度创新。

以往,科技成果被视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资管理制度执行。比如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或转让成果时,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而800万元以上的,须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财政部审批。

“现在则是完全放权,”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林新表示,不论作价投资或向外转化,收益都不必审批,完全归事业单位所有,自主使用和处置。这项改革的试点期至明年年底,相关内容明年还有望写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依程序完成修订、审议和通过,届时全国范围均可享受这一利好。

局部试验,教授企业“三七开”

自主权给了单位,那么科研人员奖励怎么办?过去有一种观念,科研人员靠的是国家经费、用的国家设备、拿的是国家薪资,出了成果似乎也理所当然是国家的。

事实上,根据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从转让该科技成果取得的净收入中,应提取不低于20%比例,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而林新坦陈,“执行效果并不好,因为奖励也要审批”。因此,根据试行的新政策,奖励比例最低仍为20%,但以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约定优先。比较“推荐”的比例达到65%至70%,即三分之二左右,而在一些地方最高比例已达99%。

在创新价值链上,成果无法转化、束之高阁,几乎等于“没有成果”。充分调动起科研人员在促进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上海科研单位也在局部试验。作为上海交大轻合金精密成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丁文江院士就在其所在的材料学院进行实践。他认为,教授可与企业家直接对接,教授将专利和盘托出,由企业来代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这种转化性投资的作价中,教授和企业“三七分成”,也就是“30%”为教授个人所得,学校和学院从中提取一小部分。

丁文江院士表示,教授如果得不到这部分收益,那么按照高校通行的评价与考核体系,他们研发的成果往往仅仅停留在论文上。从SCI到EI论文,论文越发越“高大上”,而成果转不转化则无伤大雅、无关大事。他积极鼓励教授走向企业,在合理利益分配下共同完成转化。

多想一步,勿忘非显性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其实是世界难题。”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上海科学院院长钮晓鸣这样说,甚至在以色列这样的高转化率国家,如何评价科技成果价值、如何奖励转化有功之臣,都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

要实现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的公平性,不能不多想一步、务实操作。不同的发明、发现,专利有效性、市场接受度都大不相同,恰如其分地进行价值评估,是转化、奖励的前提。而且,现实中,成果转化也不一定都是有形专利,有时无形知识、甚至面授机宜,都是成果转化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这种非显性的成果,有时不能简单地定性定量,如何认定为转化要素、确定为奖励对象,都是值得考量的。

从人员角度讲,钮晓鸣认为,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当然是主角,但实验室中的实验管理人员、参与转化的科研管理人员,也应当适度纳入转化收益的提成范围。如果一些角色缺少有效激励,也不易激活整条创新链。

此外,成果转化的时机十分重要,不必因为有了新的改革试点,而必然在转化之前就约定分成比例等一系列事宜。比如IT成果与医药成果就分别具有“短平快”和“周期性”的不同特征,转化速度差异很大,使用、处置和收益各有“轻重缓急”。又如一些全新概念的成果,若先期在市场中试水一番,可以更准确、更科学地评估其市场价值,有利于产学研各方以及个人共享最大利益。

(原标题:成果转化新政明年推广 个人最高提成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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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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