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 2016 年结题课题验收通知

2017-03-17 16:39 来源:国家卫计委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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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课题责任单位、课题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实施方案》和 2017 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新药专项将于 2017 年 3-4 月开展 2016 年结题课题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 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 号)等管理规定要求,请各课题责任单位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现将此次验收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已经批准列入新药专项实施计划,结题日期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验收的课题。 

二、验收内容 

新药专项以子课题为单位进行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一)任务验收。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对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课题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财务验收。 

1. 会计事务所选择。课题单位应在财政部规定的会计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事务所(点击进入),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合同书尽快进行财务审计,会计事务所根据财务验收工作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2. 财务验收主要条件。需要进行提交财务验收的课题要符合项目已完成、会计事务所已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等条件。 

3. 财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4. 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符合财务验收条件的课题单位准备材料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正式公文、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和有关批复文件、预算评审报告、收支执行情况报告、资金结余情况说明、实际支出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财务验收具体安排和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课题验收是新药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课题目标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状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使用。请各课题责任单位和负责人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准的课题预算书、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课题参与单位全面总结课题进展,梳理研发成果,做好资料汇总和验收材料的准备。如涉及变更和预算调整的,请课题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前报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有关改革要求,新药专项作为改革试点专项之一,课题的立项、过程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具体工作已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课题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由该中心于近期另行通知。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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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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