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厅2017 年度省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7-02-10 16:02 来源:青海省科技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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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支撑我省创新产业集群建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青海省贯彻<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领域和《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我厅组织开展 2017 年度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下称「专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 申报推荐程序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系统格式认真填写相关基本信息,严格按照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网络申报、审核推荐。市、州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进行网络审核推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事业单位、中央驻青科研单位、中央及省直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网络审核推荐。

(二)专项组织形式要求 

专项项目组织须着眼于提升产业竞争力,系统性解决企业重大核心技术问题和社会经济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按照项目整体申报,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专项围绕其核心目标可设若干子课题,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各子课题分设课题负责人一名,在项目首席科学家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子课题相关工作。

专项设首席科学家一名,具体职责为:把握项目研究方向,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组织研究队伍,选定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子课题的设立、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负项目主体责任,具体职责为: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需求,组织保障相关配套科技资源到位;推动突破技术的行业推广工作;负责项目经费合规使用;推动研究数据共享工作。

(三)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

2.申请项目须与主要业务方向一致,具有与专项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同时必须具备经相关程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等条件。

3.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应规模的资金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4. 作为申报单位的企业,须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应超过 60%,上一年度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缴纳税收不低于 100 万元(免税企业不受此限制)。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开展科研工作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还须提供上一年度统计填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作为研发投入凭证。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必须提供相关配套资金证明,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5.鼓励由企业牵头与科研机构和大型学联合申报;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专项,鼓励由行业管理部门、产业联盟或市、州政府牵头组织推荐。

6. 产学研联合或其它合作专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有前期合作基础,省内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其它企业共同申报。在申报时应提供前期合作基础佐证材料,同时应签有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

(2)对申报企业前期已支付合作科研单位研发资金的项目,其他条件等同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四)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 首席科学家和课题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的外籍人士不受此条件约束),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

2. 首席科学家同期可主持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各一项,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五)其他要求 

1. 重大科技专项主管部门及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专项申报条件、指南范围要求,做好专项筛选和组织申报工作,在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有应结未结项目、终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消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不在此范围)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均不能申报或参与本年度专项。

2. 在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须同时提交以下原件扫描件:

(1)申报单位(含所有参加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自筹资金必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贷)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等相关证明自筹资金来源的文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上一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完税证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证明或研发投入税务部门备案凭证。

(5)规上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

(6)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7)相关研究成果或前期工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

(8)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9)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科技查新报告。

(10)若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须提供入选文件。

(11)产业化类项目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如:环评报告等。

3. 按照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规定,企业承担的专项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4. 申报专项的产出必须明确量化,在实施期内可考核。

5. 本次专项征集时间为:2017 年 2 月 7 日至 3 月 7 日,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提交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 

(一)各专项申报单位须通过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qhkj.gov.cn)注册并登陆申报。在专项申报材料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须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交由系统生成并加盖公章的文本材料一式 3 份(含附件)至项目受理中心。

(二)受省科技厅委托,由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联系方式 

1. 项目受理单位: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 

联 系 人:马龙  朱煜 

联系电话:0971-6183576   6311823   6137136

电子邮箱:784444066@qq.com

技术支持电话:0971-6152636

2. 项目管理单位:

(1)专项一、专项二、专项三   

青海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联 系 人:李冰  王杏芳  李岩 

联系电话:0971-8244566

电子邮箱:qh8244566@163.com

(2)专项四 

青海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联 系 人:赵以莲  张静 

联系电话:0971-8244588

电子邮箱:8244588@163.com

(3)专项五 

青海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联 系 人:常丽娜  苗希春 

联系电话:0971-8233815

电子邮箱:ncc8233815@163.com

附件:2017 年度重大科技专项支持方向及具体要求 (点击进入下载网站

201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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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任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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