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署名,包括无贡献署名或者与贡献不相称的署名,乃是学术不端的表现之一。对署名重视的原因是,署名是认定作者贡献的依据,而且也经常与作者的实际利益有关;放在世俗的观点里,无非就是“名”与“利”。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不当署名引起学术界的不满甚至批判,是因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作者的“名”与“利”?
有关署名的规范对于中国人是否属于舶来品不好说,但是当前中国学术界对于不当署名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认识和批评,以及中国出现此类事件时,公众舆论对西方学术界有关规则的认同,体现出西方学术规范对中国的影响。说到对个人贡献不够重视,在中国文化环境里似乎比较有传统,与西方承认个人贡献的传统不同,中国长久以来缺乏以人名命名的理论、公式、发现的做法。中国这种“集体主义”传统在文革期间达到登峰造极。看看那时的期刊,除了每期必有的最高指示外,就是论文里“xx课题协作组”、“xx单位”一类的署名。这种做法也为青蒿素这类重要发现给个人授奖时带来认定的麻烦。
在那个时代,由于论文署名与实际利益关系不大,再加上在政治高压下对个人利益的批判,所以无人敢对这种集体署名提出异议。后来中国的政治气候变化了,开始承认个人贡献,论文署名也就恢复正常了。后来随着论文“定量评价”体系的出世,论文署名变得越来越重要,与个人利益也有了直接的关联,也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不当署名问题。
科学网最近关于署名问题沸沸扬扬的讨论,盖因某博主谈及一本科普著作由某流行作家任主编的事,并认为这样的做法“值得探索”。该博主的意思似乎是说有利于科普著作的发售,至少其支持者如是说。不少参与辩论的人都声称对方误解或者混淆了自己要表达的意思,使得讨论似乎变成了一场混战。我认为具有争议性的不在于科普著作本身的问题,而在于是否应当为了“更好地传播知识”而对不当署名问题刻意忽视,甚至如那篇引发争论的博文所言,这是一个市场经济下值得探讨的有益做法?
艺术史上曾有不少有钱人买作品的事,即使著名艺术家如莫扎特者,也为出钱的人做过这种事。不过艺术家与有钱人签署的合同上,写明的是作品的版权属于出钱人,但还承认艺术家是作者。当然,有的有钱人希望连作者的名字也据为己有,如莫扎特的《安魂曲》就是以此为目的而作,尽管后来并未实现。也许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行为,应该是理直气壮,与道德无涉吧?
当我们对有些科研人员给亲戚同事友情署名或让领导挂名的行为予以谴责时,为什么应该对这种拉名人署名的做法心安理得?如果我们可以接受这种署名,那么给科研项目资助的人,或者期刊编辑是否也可以署名?他们也是使得论文得以发表的人,不是吗?这样不断地推而广之,署名的底线究竟在哪里?
如果进行一个大胆猜测,那就是上述引起争议的博主对于科普著作上的署名并不在乎,觉得只要能让书出版就行,况且又没有把作者的名字抢去,这样做甚至还对于书籍热卖有利。对此我很好奇地想问,假如该博主的某篇论文投稿前请一个大牛过目,大牛的唯一“贡献”就是告诉原作者,你应该写得能让更多不同专业的人看懂,这样才有利于在《科学》或《自然》这样读者群甚广的杂志上发表。那么该博主是否愿意把大牛作为通讯作者,使论文更有机会在顶级杂志发表,被更多的人关注?
近年来耳边不断充斥的“团队”热,又导致了带头人在团队所有论文上署名的现象。这个问题说起来就更加复杂,界限也更加难以界定。如果团队是多年来由于历史原因逐渐形成的,带头人对于团队方向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和贡献,那么其在团队上论文都署名还算基本正常。不过,那种在短期内为了某些特定目的而形成的横跨多个学科的“团队”,领头人在团队所有的成果产出上都署名,又该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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