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公布拟资助杰青名单时,已知自己申请失败,而且由于年龄问题,这是最后一次申请了。虽然如此,我仍希望通过评审意见,了解同行对自己研究情况的看法,提示自己未认识到的不足。不过,一直等到十月初,还没有见到通过邮件反馈的评审意见。于是我一面在ISIS系统里查阅,又向所科研处询问,都没有得到评审意见。所科研处说他们会向基金委询问,也建议我直接联系基金委。
结果,在十月底终于得到了这份姗姗来迟的评审意见。正面的肯定意见就不重复了;在提示不足或批评意见中,认为我这份申请的主要问题有:
(1)既往的学术水平不足:说我整体上论文份量不足,也有的意见中说我“近年来所取得的学术成就与其他申请者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我虽然没有看到其他人的成绩,但从论文角度(特别是按影响因子评价),这些年来已颇感“后生可畏”(虽然自己还不算太老)。如果说我觉得评审意见有点问题的话,那就是没有人花笔墨对我近年来的发现或贡献,在重要性方面给出更具体的评价。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对于我在提出抗肿瘤耐药新策略的ChemMedChem文章,以及证明该策略有效性的Chem Biol论文中,均为共同通讯作者的事实,有一份评审意见说,“没有明确其具体贡献,难免使人误解论文中体现的研究成果与创新性中,申请人课题组研究工作所占的比重”。这似乎不仅是说难以判断本人的贡献,甚至暗示我可能占了便宜。还有一份评审意见也认为共同通讯作者的论文不好判断我的贡献,只是没有这类暗示。
我想就算我在申请中阐述了自己在其中的具体贡献,就像有的杂志要求的那样,用短语描述每个论文作者的贡献,那样真的就能让评审人相信我的说法(毕竟申请书里写的只是我的一面之辞)?我想评审者对此持谨慎甚至负面态度的部分原因是,近年来论文中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的大量涌现,特别是不少中国人走此“捷径”的做法并不鲜见。据说国内有的地方因此不再承认共同xx作者均有贡献,只承认其中一人的贡献。我认为这种比较极端的做法,对开展合作无疑是有害的。不过这里我也不想说得太多,以免被认为借机替自己水平有限进行辩护。
(2)未来研究计划中的问题:我在申请中设定的未来几年计划是,围绕已发现的抗肿瘤耐药新策略继续解决耐药问题,并将紫杉烷运用到其他方面如抗疟药的发现之中去。有的评审意见认为相关研究创新性不够,还有的意见认为研究内容不集中。
众所周知,紫杉烷已经研究了很多年,其化学上的独特价值,以及紫杉醇作为抗肿瘤药研究的新颖性已大不如前。我在回顾自己以前研究的博文里曾说过,有一度我曾觉得紫杉醇的研究价值不高,在寻找其他的新方向和新课题,但后来从新的角度切入,则发现另有一番洞天。后来对于抗耐药新策略的提出,以及多靶点抗耐药紫杉烷的研究,都是这一新角度研究结果的体现,有可能克服新一代紫杉烷候选药物在临床试验中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其实,“热门”的抗耐药作用机理也在我们的视线之中,例如通过合作已经开始考察我们的化合物对于临床来源的肿瘤样本,特别是对其中肿瘤干细胞有关耐药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我们不满足于通过经验性的结构改造/构效关系研究发现对多种耐药机理有效的抗肿瘤化合物,而更希望了解如何能设计出这样的化合物并加以实现。已知的具有多靶点作用的化合物,大多是通过表型筛选偶然得到的,随后在机理研究中发现其多靶点作用。要实现我们的目标,首先要了解紫杉烷中哪些结构变化可以提高对哪种耐药机制的作用,然后把这些结构变化整合到同一个分子中。我们的工作可以称之为bottom-up策略,与通过表型筛选发现的top-down策略相比,这一策略更多借助了生物医学的研究成果。
进一步扩展抗微管化合物到非抗肿瘤药物领域的研究,也是顺理成章的延伸。通过认识人和其他物种之间微管的差别、同一物种各系统中微管的差别并加以利用,有望发现具有多种作用的药物。这一计划如果说创新性不足,或许还可以说是见仁见智的事,但如果说研究内容不集中则有些难于理解。
尽管我今后不再有机会参与,还是想借此博文对杰青评审发表几点看法和建议。
首先,我注意到获得该基金的人多为四十岁以上,博士毕业已经十年甚至更久,再称作杰出“青年”基金似有所不宜,建议改为“职业促进”等名义的基金。这不仅是一个更名问题,也反映了对此类基金的定性——究竟是促进开展独立科研不久的青年人的发展,还是具有一定成熟度的科研人员的发展?我认为应当是后者,而把前者交给新成立的“优青”计划去实现。这一职业发展计划可以参照国外对mid-career researcher/scholar资助计划的模式,把资助对象设定在博士毕业后5-15年(具体年度范围可以讨论),同时把女性因生育而离职的时间不计入,这样就减轻了因设定申请者年龄上限导致的问题。如果想避免获得博士学位很晚的科研人员,在过高的年龄下参与竞争,也可对申请者年龄设个较高的上限,如50岁。当然,这里有个隐含的前提:高龄科研人员将来的发展有限。如果不认可这一前提,则无必要设定申请者的年龄上限。
其次,对于科研水准的评价不宜只比较在最近五年里的工作情况。当然,设立近五年业绩比较的标准,可能是为了避免年资较高的人因工作时限较长,在比较既往全部成果时,比工作时限较短的人“占便宜”的问题。不过,一刀切地比较最近五年的做法也有很大的缺陷。人才基金的目的是要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人,要对过去和现在的情况都仔细审视,才能做出比较全面地评价,因为人的发展从来不是线性的。单凭最近五年的情况,难以反映一个人持久的科研能力,并因此推定其发展潜力。
再者,对于申请者的评价,最好超越单纯以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引用次数论英雄的层次,应以已获得的重要研究成果的水准和重要性,以及未来发展计划的创新和合理性为主要评价指标。这类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评价者的小同行身份,也就是说只有他们才能比较准确地做出评价。如果某领域在国内评审人员难以满足要求,应该求助于国际上的小同行;即使国内小同行人数足够,引入国际评审也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同时需要注意,不单纯依靠论文为指标,也意味着课题和奖励等容易量化的指标很可能会得到更多重视。对于这些指标是否应当引入评价体系及其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当前国内的观点有不少分歧,因此借助国际同行的经验,也有助于按照国际化标准遴选出更有潜力科研人员。
后记:其实我的这篇博文并不是为了抱怨。这个结果我是认可的,只是觉得有的评审意见不甚理解;而且评上的也不是个个都比没评上的优秀,所有的评审恐怕都是如此。除非特别优秀的人被刷下来是明显的不公,而我并不属于此类情况。同时,我觉得杰青基金的定位需要考虑,对于评审标准也有改进的余地。最后,感谢网友的支持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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