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佩服诺奖委员会慧眼识珠时,千万不要以为他们不会出什么纰漏,事实上,有时他们犯的错误比较低级。比如,诺奖委员会曾经不只一次把奖项颁给了错的人。
1918年的化学奖颁给了弗里茨·哈伯。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发明了毒气,战争中死于毒气的人不计其数。哈伯自己在战后都感到罪孽深重,以至于怕被人认出来而故意蓄起了胡子,并到外国去避了一段时间的风头。
1923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授予了两位科学家,一位是加拿大的巴丁,一位是苏格兰的迈克劳德。颁奖后不久,科学家们提出了异议。因为在进行胰岛素实验时,作为所长的迈克劳德根本就不在现场,更激起公愤的是诺贝尔奖把巴丁的真正合作者贝斯排除在外。这是多么的不公平!
1926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授予了丹麦的费比格,以肯定他发现了致癌寄生虫。这早已是公认的错误。另一些得主是否确有资格得奖都有疑问。
1949年医学奖的共同获奖人之一、葡萄牙人伊加斯·莫尼兹的贡献是开创了脑叶切除手术。但行家认为,他在1936年出版的一本关于脑叶切除手术的小册子对手术效果的介绍含有夸大不实之词。他说手术不影响患者的智力和记忆,而事实上约有一半的患者术后有意识和行动上的障碍,如感情冷漠,行动迟缓,神经紧张,失去方向和时间感等。
1952年生理学或医学奖只授予了瓦克斯曼,这是违法的。因为早在两年前,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夏芝是瓦克斯曼的全面合作者,他们共同发现了链霉素。对此,美国报刊进行了充分报道。然而,诺贝尔奖委员会居然说不知道。这本身也成了轰动世界的新闻,许多国家把它登在报纸头版头条。
尽管诺奖委员会的错误多少会让人觉得不公平,但是作为旁观者,我们权且把这些事情当作科学海洋上的一些点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