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审稿人之间没有沟通, 相互间不知道彼此的身份和评审意见, 这与陪审团的运作有根本的不同。 不同审稿人的意见不一致时, 编辑通常寻求一位或多位仲裁, 有时也会邀请作者申辩, 甚至请审稿人答复。 事实上, 一篇论文能否发表不仅取决于其学术质量, 同时也是作者、编辑和审稿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 对于某些专业性学术期刊来说, 由于编辑们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某一狭窄领域的知识), 因而常将本属于自己的责任推委给审稿人(或编委), 甚至不适当地要求作者满足所有审稿人的意见。 鉴此, Lawrence (2003)在Nature上撰文提醒编辑“应该充分意识到: 与署名作者不同的是, 审稿人不会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并建议编辑“应该始终牢记: 审稿人的作用是向编辑提出建议, 而不是获得对作者论文的控制权”。
实例统计也表明, 大约有25%的审稿意见对编辑和作者没有什么帮助, 其中约有一半是审稿人不甚了解稿件的主题, 另一半是审稿人对作者所报道的成果缺乏共感。
为有效地与编辑和审稿人沟通、维护自己的学术观点, 作者在处理审稿意见时应尽量注意以下几点:
(1) 作者无需为了使论文得到发表而过于屈从审稿人的意见, 对于不合理或难以认同的建议, 在稿件的修改中可不予接受, 但一定要向编辑和审稿人说明理由。
(2) 如果审稿意见中的批评源于误解, 也不要将误解归罪于审稿人的无知、粗心和恶意; 相反, 作者应反思自己如何更清楚地表达, 以免其他的读者再发生类似的误解。 对于偶尔收到的粗心或不合适的评议, 要尽量避免言辞过激的回应(即使这种辩护是有理的)。
(3) 尽量逐条回复审稿人的意见。 如果审稿意见没有按条目列出, 就先按条目将其分开并加注序号, 然后再分别回答。 如果有认识或观点上的分歧, 应尽可能地使用学术探讨性的证据和语言来解释审稿人的错误(尽管有时审稿人并不是这样), 以便编辑在必要的时候将其转达给原审稿人或另请他人进一步评议。
(4) 寄回修改稿时, 应将有显示修改标记的原稿附上, 以便编辑容易地识别出作者是如何参照审者的意见修改的。 此外, 应附寄一份修改说明, 按条目列出审稿意见和作者的修改情况, 以便编辑处理或再次送审。 对于某些“改后再审”的稿件, 有时编辑根据作者的答复或说明就可以立即做出能否录用的决定。
尽量避免只是简单地在修改说明中声明“修改稿中充分考虑了审稿人的所有意见”(All the criticisms have been adequately addressed in the revision)。 编辑通常不检查作者做了哪些具体的修改, 于是便将修改稿和说明信转给审稿人再审, 而审稿人有可能难以认同作者的这种态度, 从而影响对稿件的及时处理, 甚至有可能请作者再次修改或建议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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