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过审稿人的都知道,同意审稿是就意味着愿意遵守保密原则,不管这个保密原则是怎么说的。
凡事都有例外。AN想起的有两种情况。
其一,A杂志收到了B作者的论文,请C审稿。C一看,这不正是我在做的研究嘛,于是快马加鞭,整出了一篇论文,投到了D杂志,并告诉D杂志,这是一个热门题目,得抢时间。结果C论文比B论文先发表,B丧失了优先权。
这种事屡屡发生。兹事体可大可小,大到B有可能失去诺贝尔奖。
A杂志知道是怎么回事,尽管它不一定会将事情点穿。当然,此类事情也有蛛丝马迹可寻,那就是,杂志上的稿件处理时间:某月某日收到,某月某日修回,某月某日接受,等等。
有人说,B作者不是二了吗,为什么当时不将C列入审稿人的“黑名单”啊?于是,有可能发生第二种例外。
A杂志收到了B作者的论文,B说不能请C审稿。于是,论文到了D、E、F等手上。返回的评审意见截然不同,A杂志不能定夺。A杂志的G编辑知道,B从事研究领域的真正专家是C。于是,C收到了审稿邀请。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C一看,B的研究是从我这里偷走的,而且证据确凿。C不但拒了B的论文,而且将事情捅了出去。
这种事也时有发生。所以,审稿人的保密原则并不像镜某liwei说的“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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