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励科研人员创业: 人事关系留 3 年 工资照发

2015-10-29 07:04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姜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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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 3-5 年的创业孵化期内保留人事关系,担任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在辞去职务后以科研人员人身份创业。

日前,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教委、上海高市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为科研人员下海提供了制度保障。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算连续工龄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5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如果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岗人员,并在三年内逐步消化。

对于「下海」科技人员的福利待遇,实施意见也作了明确,在创业孵化期内,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由原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所在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并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双方恢复履行聘用合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实施意见还提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担任职能部门管理 6 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应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科研人员可到科技企业兼职

实施意见还对科研人员双向兼职作出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兼职报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按照规定,兼职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及兼职单位可以通过协商形式,明确兼职期限、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事项。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层次人才担任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人员,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录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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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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